太阳成集团tyc234cc考試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 2008-09-26 點擊量:
總 則
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
第一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内容,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屬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公共選修課、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和專業必修課等)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也要進行考試或考核。
第二條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或考查,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一章 組織與領導
第三條 考試工作由教務處在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和教務處長領導下,依照本規定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組織和協調,各院系由主管教學的領導依照本規定、教學計劃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院系主管領導要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在期末考試前要召開“三會”,即:
(一)院系領導辦公會。結合本院系情況研究落實考試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課教師、班級主任和監考人員會。研究和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複習、輔導答疑、命題、監考、試卷評閱和成績的評定等;
(三)學生動員會。申明複習和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把學風、考紀教育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機,通過考試紀律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态度對待考試,以真實優良的成績證明自己,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二章 考試方式與命題
第五條 考試方式
考試可采用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或口筆試結合、答辯、撰寫論文、上機操作等方式。某些實踐性課程(如實驗、實習、操作、社會調查等)也可根據平時測驗或期中測驗、課内外作業、實驗報告等評定學習成績。主講教師要根據課程的特點和全面考查學生知識與能力的要求,選用恰當的考試方式。采用閉卷筆試之外的考試形式,要經主管教學的院長(主任)批準,并在考試安排表的備注欄内注明(全校性選修課由教務處批準,在開課申請中注明)。
第六條 考試命題
(一)考試命題在有關教研室主任的領導下進行,由任課教師命題或教研室約請有經驗的教師命題,教研室主任審定,系主任批準。
(二)凡使用統一教學大綱在同一專業不同班級開設同一課程的考試應逐步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标準,并統一閱卷。全校性公共課程和相關的相同課程的考試應實行統一命題的方法,試題在題庫中抽取。
(三)命題必須依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全面測量學生應具備的知識與能力。試題的覆蓋面要廣,應有一定的難度和區分度。各科命題時可考慮基本題(或稱基本得分題)約占60%、綜合分析、應用題占30%、偏難題約占10%,避免随意出怪題、難題,努力克服命題的主觀随意性,确保命題的客觀性,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
(四)各科試題必須同時準備A、B卷兩套,在考試前兩周提交,經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審核同意并指定一套至少于考試前一周交學院(系)教學秘書(或學院指派的專人)。每套試題必須留有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考試結束後由教學秘書把本學院(系)各科筆試試題(含A、B卷)及試題磁盤彙總,在期末考試結束後一星期内送教務處考試科存檔。
(五)各科試題的滿分為100分,題分為整數分。個别課程考試項目總分超過100分的,應以100分為基礎進行折算。
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與管理
第七條 試卷印制
試題和試卷交接、用紙以及印刷格式要規範。試題的打印、複制應做到清晰、準确,印刷前要認真進行校對,避免出現錯漏。凡試卷超過一張紙的,必須裝訂成冊,并在試卷首頁上标明總頁數或總題數。需要草稿紙的試題應在試題打印單上注明附空白紙張數目(不允許學生自帶稿紙)。正考試題(A卷或B卷)由各主考教師填寫印卷單,按統一格式送學校文印中心印制,印制部門應在教務處監督下指派專人印刷、裝袋、密封和填寫試卷袋封面内容。補考試題(B卷或A卷)由教務處統一委托印刷。
第八條 試卷管理
(一)試卷是衡量和評價學生學習績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據,成績和試卷的管理是教務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學質量檢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應對試卷規範管理。
(二)做好試題保密工作。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試題。如發生洩漏或變相洩漏試題情況,要迅速采取措施,變換試卷或試題内容,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三)評閱後的試卷不發給學生,應交開課部門教務辦公室登記封存,存期4年。
(四)教務處、各院系主管領導應對評閱過的試卷進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師出題和學生答卷的情況。
第四章 學生考試資格的審查
第九條 凡正常參加課程教學活動,并遵守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在冊學生或經各學院(系)批準辦理了進修旁聽手續的學員,均可參加課程考試。
第十條 各課程的主講教師應根據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在考試前10天做好學生考試資格的審查,把應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注明原因)送學院辦公室;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審定後,由學院辦公室于考試前一周内通知學生;主講教師則要在該生的成績報告單上注明“取消考試資格”的字樣。
第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需由本人在考試前提出緩考申請報告并附上有關證明(如因病緩考,則需校醫院證明),經學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緩考,否則按曠考論處。緩考學生名單由學院辦公室于考試前通知課程主講教師和該生。主講教師在該生成績報告單上注明“緩考”字樣。
第十二條 所有合乎考試資格的學生須持學校統一制作的統考證或學生證進入指定試室應考,否則不準進入試室參加考試。
第五章 考試的實施
第十三條 考試時間
(一)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曆安排,期末停課複習和考試在學期的最後兩周進行。除輔修、全校性選修及體育課程可提前一周考試外,其餘所有課程原則上不允許提前考試。因特殊情況确需提前考試的,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
(二)考試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個時段各120分鐘安排。專業課程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非專業課程筆試時間一般為90分鐘;如有特殊情況,主考教師有權延長至多30分鐘。考試進行期間不得安排休息。
(三)公共課考試時間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各院(系)專業課程考試在規定的時限内自行組織進行。
第十四條 考場安排
(一)課程考試安排應間隔合理或兩門不同課程交叉錯開,對号入座。學生不得随意調換位置,不得将考試必備用具以外的物品帶入考試區域,未經主考教師許可,不得自帶稿紙。
(二)公共必修課考場由承擔教學任務的單位在規定的考試日程内經教務處統一協調後統一安排。
(三)專業課考場由開課單位安排,一經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地點和時間的,應提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監考
(一)所有考試都要安排人員負責監考。主考教師原則上由任課教師擔任。主考教師要對該門課程考試(含平行班)全面負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場,可安排1人監考;30-80人的考場,應有2人監考;80人以上的考場,須有3人以上監考。
(二)監考安排必須落實到人。公共課和多個院系學生合上的課程,除任課教師外,有考生的院系應安排監考人員。各院系主管領導負責人員安排并通過院系教務辦公室向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明确監考任務。
(三)監考人員應認真執行《監考須知》,對考場紀律負起主要責任。考畢,監考人員點清試卷,裝入試卷袋,填寫封面内容及《考場記錄表》并簽名後交主考教師或部門。
第十六條 考試巡視
(一)教務處在考試前一周設立總監考辦公室,由主管教學的校領導擔任總監考,教務處處長擔任副總監考,下設巡考小組,成員包括教務處工作人員和其他機關幹部。
(二)巡考職責主要是:督促主考單位檢查和維護考試設施,确保考試順利進行;檢查考場秩序和各監考人員履行監考職責情況,如發現主、監考人員不履行職責,應督促其立即改正并報告總監考;如發現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有權會同監考人員依據《太阳成集团tyc234cc學生考試紀律及違紀處分條例》當場對該學生作出處理。
(三)每次考試結束後巡視員應認真填寫《巡考登記表》,作出書面總結。巡考小組在巡考期間,應将巡考情況向總監考辦公室彙報。總監考辦公室将考試情況彙總整理後向全校通報。
第六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十七條 考試成績的記分采用百分制。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課程學習的總評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約占70%左右),适當參考期中考試和平時的考查成績(約占30%左右)。同一門課程學生總評成績應基本符合正态分布,避免整體偏高或偏低。原則上優秀率(90分以上)不超過10%,不及格率(60分以下)為1%-10%。
第十八條 評卷時應嚴格按既定标準評分,做到評分的一緻性,努力減少評分誤差。除非計算錯誤,卷面成績不得更改。當卷面成績出現整體偏高或偏低時,應查找原因,征得系(教研室)主任簽字同意,予以合理(或同比例)調整,使課程總評成績分布更趨正态,并分析和研究提高考試質量,完善試題庫。
第十九條 任課教師應在本課程考試結束後四天内完成評卷評分工作,并填寫一式兩份學生課程考試成績表,送學院(系、部)教學秘書。考試成績由院(系、部)辦公室在本院(系)最後一門考試結束四天後可以向學生正式公布。教師個人不得事先向學生公布成績,學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課教師查詢。
第二十條 公共課教學單位教學秘書應及時将學生成績送院(系)教學秘書彙總。學院(系)教學秘書應在規定時間内(至少在下一學期開學前)錄入完畢連同磁盤和《課程不及格學生名單》送教務處。逾期補錄成績應由院系主管領導簽字,報教務處批準後進行。成績表不得塗改;如有塗改,必須注明原因和時間并有塗改者的簽名和學院(系)校正章,經教務處成績管理人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評卷計分後的試卷應裝入試卷袋(封面填寫清楚),交開課單位教務辦公室登記,保存四年。原始成績檔案由院系教務辦公室嚴格管理,不得遺失、塗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閱,待學生畢業後,按有關規定移交大學檔案室。
第二十二條 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以要求核查試卷。查卷須在下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内向本院系教務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領導批準,由同行教師和教學秘書在教務辦公室核查試卷并簽署核查意見。跨院系選修(輔修、重修)的課程,可持學生證和書面申請到相應單位教務辦公室申請辦理。非本校開設課程的考試或超過規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經核查試卷,确系教師判卷有誤,需更正成績,則須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在試卷(卷面成績)和原始成績單(總評成績)上更正,并經主管領導簽字生效後,教學秘書修正錄入。
第二十三條 任課教師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負責,教學秘書對試卷和成績的管理負責,不得應學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則視為協同作弊,應追究責任。成績登記有誤,則應重新填寫或在改動處簽字。
第二十四條 每個學生應關心院(系)公布的成績查詢信息,了解自己的成績。學生參加補考、重修重考應及時辦理申請登記和繳費手續,留意補考、重修重考安排通知。
第七章 考試質量的分析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 考試質量與教學質量密切相關。為确保考試質量,教務處将抽查每學期課程的考試結果,并分析考試質量(指平均分、标準差、信度、效度、難度和區分度等指标),為改進命題和改進教學提供必要的參考。抽樣人數的要求是:100-150人的課程按順序每3人抽取1個;60-100人的課程則每2人抽1個,抽樣數不少于30人;60人以下的課程,則需抽查全體考生的成績。
第二十六條 各院(系、部)教研室應對每門課程考試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填寫《課程考試質量分析登記表》(專指試卷成績),由各學院(系)教學秘書彙總後于下學期初送教務處考試科。
第八章 補考、重修和重考
第二十七條 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均需按規定進行補考或重修重考。補考不得降低要求。補(重)考課程按補(重)考實際成績記分并注明“補考或重考”字樣。須重修重考的學生原則上應與教學班學生一起參加考試,不得提前。
第二十八條 凡屬正常補考的,原則上在學期開學後第二周星期六(公共課)和第三周星期六(專業課)進行。補考的具體時間和試室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教師不得私自安排學生補考。
第二十九條 為做好補考的準備工作,各學院(系)必須在開學前将《不及格通知》發至學生個人,并把不及格學生名單和科目送教務處。
非正常缺考的課程(指曠考、考試作弊及協同作弊,缺課累計超過教學時數1/3的課程)應重修重考。
第三十條 學生參加補考或重修,須按規定到學院(系)、開課部門和教務處辦理手續,并按開課部門的補考或重考安排,憑統考證或學生證在指定試室參加補考或重考。
第三十一條 所有補考工作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太阳成集团tyc234cc考試管理規定》自行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