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234cc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校各類科研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充分調動教師的科研積極性,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科研工作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教财〔2005〕11号)的精神及國家有關财務制度和審計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經費來源包括:
1、上級科研主管部門(國家、省、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司法部、省科技廳、市科技局、教育部科技司和社科司、教育廳科研處等)按照科研管理計劃,并經過嚴格的評審制度(初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依照規定的程序正式下達公告通知組織申報,确定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
2、各類由外單位提供資助的項目;地方政府或企事業單位委托項目;境内外合作項目以及未在縱向項目主管單位中列舉的其他各級政府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等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3、學校設立的各類科研團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各類校級科研項目經費。
4、科學事業費。
5、專項資金中科研相關經費。
第三條 凡項目主管單位或經費來源單位有明确的經費管理規定,按其管理規定執行;凡項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項目合同中對經費使用有明确規定的,按其合同規定執行。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委托方對經費管理沒有明文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經費的管理
第四條 凡以太阳成集团tyc234cc名義申請和進行合作研究的科研經費必須撥入學校賬戶,納入學校财務部門統一管理。科研經費到帳後,科研處負責統一立項登記,财務處負責核發經費卡,每個科研項目隻開一個經費卡,實行項目管理、統一核算。科研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
第五條 除校級科研項目外,其他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即項目負責人按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管理辦法、學校的有關财務管理規定及項目立項合同的經費預算,合理使用經費,并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科研處、财務處、資産管理處和審計處不定期檢查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 科研項目經費在研究周期内可跨年度累計使用,項目負責人在規定使用範圍和支出限額内有權支配資助經費。具體支出限額和報銷範圍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合作研究項目需要向第三方合作(協作)單位轉撥研究經費的,需提供經費轉撥批件、項目合同、合作協議等材料,經科研處和财務處共同審核批準後方可轉撥。項目負責人不得借協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經費挪作它用,一經核實學校财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八條 符合稅務局征收營業稅的有關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把稅費納入預決算之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需填寫科技部印制的相關《合同書》,由科研處審核、代辦合同登記,校财務部門負責申請、辦理免稅等手續。
第九條 建立科研合同的審查制度和授權簽字制度。橫向項目須簽訂科研合同,科研處為科研合同的審查授權部門。未經通過審查的科研合同,項目負責人不得以學校名義承接科研項目。
第三章 經費的使用
第十條 科研經費按照 “先收後支、量入為出、略有結餘”的原則,由項目負責人按批準經費的開支計劃掌握使用,超支不補。總體上要求經費開支與研究進度相匹配。
科研經費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勞務酬金、研究機構建設經費、管理費及其它開支(如稅費等)。科研經費的使用必須依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範圍及支出限定如下:
1. 圖書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購買的書籍、資料、報刊以及相關資料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
2. 調研差旅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内調研、學術交流開支的差旅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科研經費不得用于與課題研究活動無關的宴請。因課題調研産生的餐費,縱向項目不得超過到位經費的10%,橫向項目該項經費支出須控制在到位經費的20%以内。橫向科研項目汽油費、過橋過路費兩項開支合計不得超過到位經費的20%。
3. 科研業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發生的網絡使用費、郵寄費;開展項目研究所購置辦公用品、文具等費用;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複印費、印刷費,論文版面費,支付給出版社等相關部門的成果出版費用。
4. 小型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
5. 儀器設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購買的儀器設備,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産登記手續,産權屬于學校,項目負責人與課題組成員有使用權。
6. 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費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不得超過資助經費的5%,其它項目不超過實際到位經費的10%。該項開支必須先作預算,未報開支計劃的不予報銷。
7. 勞務酬金:該項開支必須先作預算,未報開支計劃的不予報銷。支付勞務費的人員,須是非課題組成員和無工資收入的課題組成員,不允許有工資收入的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人員提取勞務費。縱向項目支出比例一般在項目實際到位經費的10%以内。橫向科研項目控制在項目實際到位經費的30%以内。
8. 成果鑒定費:指組織項目最終成果鑒定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資料郵寄費等)。
9.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合作項目立項時已計劃向第三方合作(協作)單位轉撥研究經費的,需提供經費轉撥批件、項目合同、合作協議,經科研處和财務處共同審核批準後方可轉撥;轉撥的合作(協作)經費原則上不能超過總經費的30%,轉撥的經費不扣管理費。
合作項目在研究過程中增加與第三方簽訂新的合作(協作)協議的,需提供經費轉撥批件、項目合同、合作協議,并由科研處和财務處共同審核批準後方可轉撥;轉撥的合作(協作)經費原則上不能超過總經費的30%,立項時所扣的管理費不返納。
10. 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均不得開支的類别包括:非科研用房物業管理費、娛樂場所消費、旅遊費用、福利費用及其他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費用。
11. 預算經費許可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用于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包括項目組成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
第十三條 研究機構建設經費是指用于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廣東省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及學校設立的研究機構的運作經費。
第十四條 管理費是指用于項目研究過程中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及财務管理部門所提取的管理成本的費用。對各類項目,學校提取總經費的5%作為管理費。如各級主管部門對本項目的管理費有明文規定管理費比例提取的,按規定提取;有明文規定不能提取管理費的,可免提管理費,但免提管理費的項目原則上不能提取勞務酬金。
第十五條 提取勞務酬金時,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由學校财務部門按國家的有關法規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使用科研經費購置或形成的固定資産,納入學校财務和資産管理部門進行管理;撥出經費所形成的固定資産,由項目接受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引進人才科研啟動項目經費與結項成果挂鈎。引進人才項目獲1萬以上2萬以下(含2萬元)資助的至少有2篇論文在三類及以上期刊發表;獲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含3萬元)資助的至少有3篇論文在三類及以上期刊發表(其中至少有1篇在二類以上權威期刊)上發表,或出版專著一本;獲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資助的必須有至少5篇論文在三類及以上期刊發表(其中至少有2篇在二類以上權威期刊)上發表,如以專著為科研成果,且有2篇以上三類及以上期刊發表論文作為中期成果;獲5萬元以上資助者須将項目拆分為5萬元以下分别立項。
第十八條 校級青年項目、出版基金項目、科研創新團對項目、校級基地項目、原校級重點項目等各類校級項目按項目合同或相關管理文件執行。
第四章 科研經費報銷的财務制度
第十八條 科研經費的報銷應按财務制度辦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必須持有效及完備内容的合法發票,包括購貨單位名稱、品名、數量、單價或供貨方提供的購物清單及發票專用章等。
(二)發票由項目負責人、經手人、驗收(或證明人)和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
(三)報銷單據應分類粘貼。
(四)使用項目經費購買的儀器設備,如果屬于固定資産(單價在500元及以上)必須到資産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報銷。
(五)支出咨詢費、勞務酬金、鑒定費,應按相關稅法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六)項目研究周轉金借款,期限不得跨過六個月,必須在每年年終結算前報銷沖賬。
(七)屬于政府采購範圍的儀器設備,在購買前必須到資産設備處辦理政府采購手續。
(十)課題調研所需汽油需到政府采購指定的加油點購買。
第十九條 所有項目經費報銷必須有項目負責人簽字确認,辦理人須憑經費卡号及項目負責人簽字方可報銷。
第五章 經費的決算
第二十條 科研經費的結算
(一)各級各類科研項目資助經費、文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切塊經費、學校劃撥與自籌的科研經費,都應在每年年終編制年度經費決算表,作為填報《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科技統計年報表(人文、社科類)》基礎數據。省财政資助專項資金項目每年必須按時填報《項目經費績效評估表》。
(二)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研究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财務處、科研處清理賬目,如實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呈科研處審核後,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委托單位。
(三)除國家級項目外,其餘各類科研項目獲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委托單位批準結項後,項目負責人必須在預留經費到位後一年内報銷完剩餘科研經費。在上述時間期限内未及時報銷完的項目經費将收歸學校所有。各類校級項目必須在三年之内完成,延期不得超過一年,超過規定年限仍未能結項者,項目予以撤項,财務處負責收回項目經費,用于支持學校其他科研事業支出。
(四)國家級項目結餘經費的報銷請參照相關的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或說明。
第二十一條 科研經費的檢查監督
(一)财務處對科研經費使用進行财務管理,對不按規定使用範圍和限額開支的,一律不予報銷。
(二)科研處對項目經費使用定期進行檢查,對嚴重違反财務制度、超出規定使用範圍和支出限額、挪用項目資助經費的責任人,科研處将會同财務處,對其進行嚴肅批評,并責成其償還全部不合理開支,不足部分在工資中扣除。
(三)對于被撤銷的科研項目将停止撥款,校外項目由科研處協助項目下達單位通知并追回已撥款;校内項目由科研處負責追回已撥款,逾期不交的,由财務處在項目負責人的工資等貨币收入中扣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學校及有關部門過去制定的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财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