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234cc科研機構管理條例
為了建立有效的自我約束和激勵機制,發揮科研機構在我校整體科研工作中的核心和骨幹作用,多出科研精品,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特制訂本條例。
一、科研機構設立
1.我校設立科研機構應遵循下列原則:
(1)與學校的學科發展方向相一緻的原則。我校目前有文學、經濟學、管理學和法學、工學等五大學科,我校設立科研機構應有利于這五大學科的建設與發展,特别是有利于各級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發展。
(2)有助于承擔及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原則。設立科研機構的目的就是為了能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組織重大課題攻關,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同時,現有科研機構無法承擔或完成某一重大科研項目時,可臨時設立一專門機構,待該重大項目完成後,該機構即自行解散。
(3)有利于培養和建立學術梯隊的原則。
(4)服務于國家及地方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原則。
(5)有明确的科研定位,有相對穩定的科研方向的原則。
2.設立校級科研機構 由學校有關部門根據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提出申請,并報校學術委員會論證,最後由校長批準。
3.二級單位需設立專門科研機構,在不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撥款的前提下,可證得主管校長的同意後,報校科研處備案。
4.為承擔和完成重大科研項目而需臨時組建的科研機構,由項目主持人提出申請,經科研處同意後報學校批準。
二、科研機構的名稱
5.我校科研機構的名稱可根據不同的性質、任務、規模,經學校批準可命名為'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等。校級科研機構可稱為'太阳成集团tyc234cc研究所(中心、室等)',非校級科研機構不能稱之為'太阳成集团tyc234cc研究所(中心、室等)'。
三、科研機構的人員配備
6.各科研機構原則上按照人員流動、帶課題進入、完成課題流出的方式運作。
7.常設科研機構由固定編制和臨時編制兩部分人員組成。固定編制應配備專業知識紮實,能獨立進行科研的本校專職科研人員;臨時編制配備給為配合某科研機構完成某一課題而臨時聘請的校内外兼職人員。若固定人員連續三年不能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則應轉為臨時編制或予以解聘。臨時編制的校内人員則可因工作需要轉為固定編制。
8.固定編制由校人事處按以上精神及各科研機構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來确定;以專職科研人員為主;原則上适度缺編動作。
9.固定編制10人左右的科研機構可配一名科研秘書,秘書除負責所在單位日常辦公室事務外,還應負責資料和檔案管理等項工作。固定編制15人以上的科研機構可增配資料員,上述工作也可由科研人員兼任。
10.固定編制10人左右的科研機構設所長或主任1人,固定編制15人以上的科研機構設正、副所長(或主任)各1人。
四、科研機構的任務
11.承擔并完成國家級、省部級、市廳級的科研項目,争取多出優秀成果,多培養優秀人才。
12.承擔并完成學校指定的科研課題,為學校的教學、科研服務,尤其是帶動相關學科研究活動,經常與相關的二級教學單位密切合作,共同攻關。
13.為當地政府、企事業單位提供咨詢服務,争取橫向項目。
14.在學校指導下開展對外學術交流。
15.負責本單位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申報、中期檢查、評估和結項。
16.制定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中期和長期發展規劃,按照上級要求,進行科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
17.負責本單位科研經費的籌措及有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18.有資格招收研究生的單位還應制訂教學計劃,招收和培養研究生。
五、科研機構的評估、考核
19.每兩年按上級制訂的評估标準對我校科研機構進行綜合評估,評估以本科研機構在編人員(含固定編制和臨時編制)的科研成果為對象,非本機構在編人員的科研成果不得納入評估範圍。一次綜合評估不合格者,限期進行整改;凡兩次評估不合格者,應予改組或重建。
20.凡第一次綜合評估不合格者,學校将予以黃牌警告;該機構及其負責人在第二次評估完成前(即第三、第四年)不能參加評優、評先;凡連續四年未能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出不了标志性成果的機構,該機構及其負責人在該期限内不能參加評優、評先,學校将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整。
21.凡二分這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專職科研人員不能完成年度工作量的科研機構,有關當事人當年考核應視為不稱職,并扣減年終獎金。
22.對于連續兩年争取到省部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或獲得省部及以上科研成果獎的科研機構,學校将給予獎勵。
23.凡評估為優秀的科研機構,可視為校級先進集體,學校給予精神與物質獎勵。
24.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專職科研人超額完成年度工作量的科研機構,當年評選先進集體時予以優先考慮。
25.專職科研人員的評估、考核和獎勵、處罰參照學校《科研工作量試行辦法》執行。
六、其它
26.科研機構的政治思想工作由所在機構或挂靠單位的黨支部負責。
27.科研機構人員的國内外培訓、進修事宜,參照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28.未得到校長特許,科研機構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第二職業。
29.本條例解釋權屬學校科研處和人事處。
30.本條例自2000年5月1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