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違紀處分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 : 2008-09-26 點擊量:
考試違紀處分相關規定
——摘錄自《太阳成集团tyc234cc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06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 在考試中有違紀或作弊行為者,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有下列行為即屬考試違紀:
1.不服從監考人員的指令,在考場内外喧嘩的;
2.在考場内不聽勸阻吸煙的;
3.考試期間未經允許,與其他考生交談的;
4.除個别課程有特别要求外,未将通訊工具或有儲存信息功能的電子器件關閉且放在指定位置的;
5.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帶稿紙的;
6.到考試規定的結束時間,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按監考人員指定的方式交卷,或交卷後不立即離開考場,在考場附近逗留或大聲議論的;
8.将試卷、答卷帶離考場的;
9.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進入考場,未按監考人員要求放在指定地點的。
對犯有上述1—7項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對犯有上述8—9項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同時犯有上述9項違紀行為中的兩項以上或累計違紀兩次以上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學生有下列行為即屬考試作弊:
1.抄襲本人夾帶材料(将與考試科目有關的材料放置在桌面、手上或展示在身上即可視為抄襲);
2.事先将與考試科目内容有關的文字抄寫在桌椅、衣服、文具、身體上等;
3.将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他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紙未加拒絕;出示答案給他人抄襲或核對;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6.考試時因特殊原因雖經允許暫時離開考場,但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考試内容的;
7.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的;
9.用賄賂或威脅手段要求教師提高分數或要求監考人員隐瞞違紀作弊事實的;
lO.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或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11.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對犯有上述第1—9款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犯有上述第10款作弊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犯有第11款作弊行為者,參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程序:
(五)在考試過程中,發現學生違紀或作弊,按以下要求處理:
l.對于學生違紀:監考人員要将違紀學生的姓名、班級、考試課程、考試時間及違紀情形記錄在考場記錄表上,并在考生試卷上注明“違紀”,同時監考人員和考生在該試卷和考場記錄表上簽名。
2.對于學生作弊:監考人員應當立即收回其試卷及相關作弊材料,在該試卷上注明“作弊”,并由監考人員和考生在該試卷和考場記錄表上簽名(考生拒絕交出作弊材料或拒絕簽名的,由兩名監考人員在試卷和考場記錄表上寫出文字說明,并簽名);責令作弊考生離開考場。
3.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須立即将違紀或作弊試卷及相關材料交主考單位,主考單位教學秘書應于考試結束後1小時内通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部;教務處或研究生部通知學生所在學院核實違紀考生情況,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部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管理:
(二)學生因考試違紀受到警告處分的,該課程成績有效,不及格的不得補考,必須重修;學生因考試違紀或作弊,受到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該課程成績以O分記載,必須重修。